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智慧供热示范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自治区领导的批示精神,推广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促进节能减排,实现供热智能化,打造智慧供热新模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实现节能减排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推动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落实国家“双碳”节能减排任务目标。从2023年—2024年供热期开始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赤峰市的民用建筑供热系统实施智慧供热示范推广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逐步完善城市供热管理智能化,最终实现智慧供热。
 
二、工作任务
 
(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示范推广面积不小于500万平方米。赤峰市不小于200万平米。乌海市在现有基础上新建居住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鄂尔多斯市在康巴什新区全面推行供热计量。其他盟市要做好供热计量准备工作,2024—2025年分区域示范推广。
 
(二)示范推广城市选择示范推广的供热计量区域应当包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供热系统能够独立计量,独立核算区域供热成本。
 
(三)示范推广城市在 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示范推广工作方案编制。
 
(四)示范推广城市在2023年9月底前完成供热计量收费办法的制定。
 
(五)示范推广城市在2023年9月底前完成示范推广供热区域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或原有供热计量装置维修、更新,具备供热计量的各项功能。示范推广供热单位完成供热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
 
(六)示范推广城市的示范区域在2023—2024年供热季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三、工作要求
 
(一)重点关注供热能耗水平,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民用建筑供热节能降耗。
 
(二)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对供热源、网、站、户全链条的智能化管理。
 
(三)结合本地实际,科学选择供热计量技术路线,调动各方积极性,引导供热企业、居民主动参与。
 
(四)合理制定计量收费标准,确保计量收费科学合理。
 
(五)积极探索弹性供热机制,逐步建立为热用户提供供热时间“弹性化”,用热方式“个性化”,实现按需用热。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智慧供热示范推广工作,实现节能降耗。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发挥好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示范推广城市工作的指导,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示范推广工作经验,逐步推进供热智能化、智慧化;发展改革委要指导各地认真开展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合理确定供热计量价格;市场监管局要指导各地做好计量装置器具的产品质量监管及检测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支持智慧供热示范推广工作。供热示范推广城市要高度重视供热计量推广工作,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举措、细化工作方案,稳步开展试点工作。
 
(二)强化要素保障。自治区组织区内外专家,成立技术服务组,指导开展智慧供热工作。各地要把智慧供热工作与城镇供热保障工作有机结合、一体推进,把供热计量改革纳入老旧小区改造、供热管道更新改造项目中。示范推广城市要落实属地责任,完善试点工作配套政策,完善计量价格机制,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供热计量试点各阶段建设,为试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推动试点项目落实落地。
 
(三)强化监督指导。示范推广城市要加强对供热计量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考评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强化考核测评。督促供热企业按照自治区供热计量推广工作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供热计量系统配置、问题研究、矛盾化解等工作,为自治区全面推行供热计量工作,提供充分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数据积累。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盟市要加强对供热计量的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供热计量知识、供热计量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及重要举措,争取热用户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热用户参与供热计量改革的积极性,确保供热计量示范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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